例一:某企业1998年12月在固定资产清查中,盘亏一台固定资产,原值100,000元,已提折旧25,000元。在审核中,我们发现该企业的账务处理正确,且手续完备。但该项固定资产的净值占原值比例高达75%,表明其使用期不长,成色很新。由此可见,企业对固定资产管理较为混乱。我们对其盘亏的真实性存在疑虑。经与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员及财务主管交谈,了解到该业务是根据企业领导示意,虚报盘亏,减少利润,设备已运往关联企业。
例二:某公司2000年12月在清查中,盘盈一台固定资产,评估价值120,000元,累计折旧为20,000元。审查中,我们同样发现该公司会计处理正确、手续齐全,但今年营业外收入增幅较大。我们对其盘盈的真实性也表示疑虑。经过多方了解,得知该公司为完成上级“三年扭亏”目标,到外公司借入固定资产,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通过对以上二例的审计分析,笔者认为,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纳入当期损益的账务处理有不妥之处。
1、盘盈的会计处理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如果企业在某个会计期间盘盈一项固定资产,且重置净价很大,把其计入该期利润总额,将会使债权人和投资者迷惑,利润增高,企业会向股东发放红利、股利以及应交的所得税就增多。然而,实际上这笔收入并未给企业带来相应资金的流入,结果造成企业的支出负担加重,流动资金减少,财务风险增加。
2、盘盈的会计处理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企业会计准则》指出,收入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种总流入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偿还。盘盈的固定资产系企业本来就所有,只是在会计账簿没有反映和控制,纯属管理工作的失误。企业真正所有的资产,并没因盘盈而改变,盘盈也没导致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所以企业不能确认为收入,但应恢复该项资产的本来面目。
3、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为企业经营者调节利润和侵吞国有资产提供可乘之机。固定资产的价值较高,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记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对当期利润影响较大。在资产管理混乱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可能利用其盘盈、盘亏调整利润(如例一、例二),侵吞国有资产(如例一)。如要完成过高利润指标,企业可能会不顾国家和股东利益,通过盘盈固定资产,把其净值作为“营业外收入”,增加本期利润。如企业当期实现利润较多,企业经营者可能通过把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作为“营业外支出”冲减当期利润,减少应交所得税,侵吞国有资产。
据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在固定资产清查的会计处理中以“资本公积”账户替代“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账户,进行相应账户处理。
因为,“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账户,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本来就属于所有者权益账户反映的内容。另外,该账户不会影响企业利润,也不能用以调整企业利润,还可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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